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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办高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吴雄生 发布日期:2017-05-15 17:10 点击次数: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制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为做好江西省民办高等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校指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所称招生广告,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各类招生信息。
  第三条 民办高校发布招生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民办高校招生广告中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名称全称(不得缩写);
  (二)学校为民办性质;
  (三)办学地址和办学条件(与经审核的教育事业年报统计数据一致);
  (四)办学层次和办学形式:明确本科、高职(专科);普通高等教育等准确规范的全称术语,不得缩写;
  (五)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招生专业;
  (六)收费项目、标准和退学退费办法(注明“文件名和文号”);
  (七)学生入学学籍(考籍)和毕(结)业证书种类;
  (八)奖学金、贫困生学费减免及其资助办法;
民办高校招生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二)高职(专科)层次民办学校以任何形式做本科招生宣传;
  (三)使用“专升本”“直通车”以及 “3+1”、“2+2”、“1+4”等不准确、不规范的数字模糊术语;
  (四)向未填报学校志愿、未上线考生承诺办理统招录取;
  (五)虚拟或拼接的校园景观;
  (六)虚假荣誉称号,即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荣誉称号;
  (七)考试通过率指标,或使用高校就业指导部门未认定的就业率等指标;                 
  (八)办学许可证未核定的校名、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及办学分支机构招生信息。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的内容、图片。
  第五条 民办高校必须建立招生广告校内管理制度。实行制作和发布招生广告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民办高校每年必须制定招生广告发布年度计划(见附件一),需列明发布的媒体、地域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招生主管部门提供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样稿;
  (二)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学校法律顾问签署意见;
  (四)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
  (五)督导专员签署复核意见。
民办高校在办理招生广告备案时须提交经督导专员复核的印制厂家的相关信息(厂家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及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印制合同厂家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民办高校必须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公示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
  第六条 各校在办理招生广告备案时,须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江西省民办高校招生广告备案表》(见附件二);
  (二)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三)学校法律顾问意见书(附学校聘请法律顾问的资质复印件);
  (四)《江西省民办高校招生广告发布年度计划》、《印制招生广告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出示后退回)、《江西省民办高校招生广告印制厂家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三),以及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助学许可证复印件;
  (五)学校拟发布招生广告纸质样稿(A4纸)和电子样稿或音像母带等材料,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和批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 备案程序如下:
  (一)受理登记。学校经办人员按第五条所列材料,检查确无遗漏后,一次性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经办人处进行材料清点,合格进行受理登记,不合格退回补齐材料;
  (二)由处室分管负责人核对;
  (三)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备案。
  各校每刊登、播出、印制一种招生广告,须报送备案一次。民办高校备案的招生广告备案有效期为当年的1月至10月,不得跨年度使用。当年招生结束后,剩余的招生广告必须封存或销毁。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对学校违规招生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内容纳入年检评定、专项资金分配、招生计划安排、评先评优等方面。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作违规招生。
  (一)发布与备案内容不一致招生广告;
  (二)擅自改变办学许可证核定学校举办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点的;
  (三)与学校合作的企业宣传发布学校招生广告的;
  (四)跨年度使用招生广告的;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实施民办高校招生广告备案信息公示,通过网络媒体平台,向省内外学生公布准确、真实的招生信息。
  (一)统一在“江西教育网”上发布民办高校备案的招生广告样本,以及民办高校在省外设立的招生办事处信息等;
  (二)民办高校招生广告查询网址:江西教育网http://www.jxedu.gov.cn ;
  (三)民办高校招生广告必须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电话0791-86765088。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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