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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签署规范招生行为自律公约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08-04-29 10:20 点击次数:

        在江西民办教育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上,全省10所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签署了《二ΟΟ八年江西省民办高校规范招生行为自律公约》,内容如下:

        一、正面进行诚信宣传。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对外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与备案的一致。依法办学、信息公开、阳光招生、实事求是。

        二、自觉维护兄弟院校之间的团结合作。不说有损兄弟院校的话,不做有损兄弟院校的事,共同维护江西民办高校团结合作的整体形象。

        三、营造文明、诚信、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建设、培训、组织好本校招生工作队伍,不委托校外招生中介和人员代理本校招生,实行本校招生人员诚信保证金、诚信承诺书、违规责任查究三项制度。

        四、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新生报到通知书。统招生按省级高招部门录取名册,寄发由省高招办统一印制并加盖印章的录取通知书;非统招生由学校统一寄发经省教育厅备案同意的自学考试学生入学通知书。各校互相监督,公平竞争,不作任何涉及学生学籍身份的模糊表述和虚假承诺。

        五、严格按照政策收费。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新生报到处一次性公示。收取学生费用后,在收费票据上按新生类别注明“统招生”、“自考生”等学生身份,不混淆不同类别学生学籍。

        六、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以人为本、关照学生、和谐友好、优质服务。尊重学生意愿,建立诉求表达机制,妥善处理内部纠纷,按规定办理退学退费,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办好人民群众满意、党和政策放心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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